没过错不一定没损失
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佚名 | |||
拍卖过程 某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拍卖一处房产。拍卖前,按法定程序提前15天发布了公告,并对标的物进行了展示。 在如期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价异常激烈,到了最后时刻,剩下两位竞买人竞争。其中,持19号竞买牌的竞买人应价果断,而持7号牌的竞买人举牌比较犹豫,往往到最后关头才举起号牌。当19号竞买人对150万元应价后,拍卖师反复报出下个价位,7号竞买人迟迟没有反应,也没有其他竞买人应价。拍卖师在反复报价三次后落槌。就在槌响的同时,7号举起了手中的竞买牌,但拍卖师还是宣布19号竞得该标的。7号竞买人对结果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异议。 竞买人异议 1.拍卖公司对本场拍卖会的公告期为15天,间隔的时间太长,而根据《拍卖法》规定,从公告到拍卖会只需7天时间,这使他们产生了疑问; 2.拍卖师落槌时间太快,槌响的时候7号已经举牌; 3.要求宣布本场拍卖会结果无效,重新进行拍卖。 专家分析 1.根据《拍卖法》第45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天前发布公告,只要不少于7日拍卖会就合法有效。由于本场拍卖标的是由法院委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1条第2款,拍卖动产的,应该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所以,本次拍卖符合这两项法规的要求,程序完全合法。 2.虽然《拍卖法》没有规定拍卖师在第3次报价后必须停顿多长时间,但拍卖师在对当前的最高应价进行第二次报价后可顺便举高手中的拍卖槌,让在场所有竞买人都清楚看到这个动作,目的是提醒竞买人在举牌应价时应迅速果断。 3.在本次拍卖会中,虽然拍卖师和拍卖公司没有过错,但标的物没有在更高价位成交无论对债权人、债务人还是拍卖公司毕竟是一种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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