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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实务常识

拍卖实务常识


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佚名


    一、拍卖定义: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二、四大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三、拍卖标的的定义: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四、强制拍卖定义:强制拍卖是势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查封、扣押的标的物进行的拍卖。

  五、公物拍卖:拍卖人通过竞价形式,将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拍卖给最高出价人的行为。

  六、增价拍卖:又称"英国式拍卖"。它是指价格上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最高价格成交为止。

  七、减价拍卖的定义: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或"估高价拍卖"。它是指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物的竞价由高至低、依次递减,直到以适当的价格成交为止。

  八、拍卖法的主要法律规则:

  1、价高者得的规则。

  2、保留价规则。

  3、瑕疵请求规则。

  4、禁止参与竞买规则。

  九、佣金:拍卖人可以和委托方、买受方约定佣金的比例。未约定的可以向双方各收取不超过5%的佣金。罚没公物的拍卖佣金,拍卖人只能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5%的佣金。

  十、拍卖的程序:

  1、接受委托:要详细了解拍品的品质和委托人的权限。

  2、拍卖公告与展示:包括宣传和策划,目的是为寻找竞买人。是保证拍卖会成功举办的一个重要环节。

  3、举行拍卖会。

  4、拍卖的交割程序:成交价款的结算和标的的交割,佣金的收取。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确定保留价并要求保密。

  2、有权确定拍卖人。

  3、有权要求身份保密。

  4、有权按约定取得标的的成交价款。

  十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对委托的标的有处分权。

  2、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3、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和佣金。

  4、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参与竞买。

  5、委托人应按约定移交标的。

  十三、拍卖人的权利:

  1、有权查验标的的来源及合法性。

  2、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标的的来源及瑕疵。

  3、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4、有权制定佣金的比例。

  5、有权审验竞买人身份的合法性。

  十四、拍卖人的义务:

  1、应对委托人 、竞买人、买受人负责。

  2、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3、应按约定对委托人委托的标的负保管责任。

  4、不得参与竞买。

  5、不得拍卖自己的物品和财产权利。

  十五、竞买人的权利:

  1、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品的品质,查验标的以及有关资料。

  2、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向参与竞买。

  十六、竞买人的义务:

  1、竞买人必须遵守与拍卖人的约定。

   2、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3、竞买人不得与拍卖人之间串通。

  4、竞买人之间不得串通。

  十七、买受人的权利:

  1、有权按约定领取标的。

  2、有权取得标的的所有权证明资料。

  十八、买受人义务:

  1、必须按约定付清成交款和佣金。

  2、必须按约定领取标的。

  十九、有关《拍卖法》数字:

  1、《拍卖法》成立的时间:1996年7月5日

  2、拍卖公告必须在拍卖会七日前发布。

  3、拍卖标的的展示日期不得少于二日。

  4、有关拍卖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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